(一)教师和学生损坏器材后,应填写教学仪器损坏赔偿登记簿,查清损坏原因。管理人员认可后,提出建议,由相关科室部门进行处理。
(二)凡因责任事故、玩忽职守和违反操作规定等行为造成损坏、丢失的仪器,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赔偿。
(三)学生造成器材损坏,应由任课教师和学生共同写明损坏原因。管理人员认可后,提出处理意见,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若因丢失或故意损坏仪器的,除进行教育外,应由个人进行赔偿。
(四)外单位借用器材或本单位教师非教学借用器材损坏后,若不能按时修复归还,按原价赔偿。